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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及工作安排

    【 发布日期:2021-10-14 】


    一、组织机构

    学院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张晓涛(院长)、徐淼(院党委书记)

    副主任委员:王立勇(主管研究生副院长)

    委员:霍达(研究生任课教师、系主任)、马光明(研究生导师)、张艳(研究生导师)、蒙双(研究生任课教师)、金旻(研究生管理人员)、王冰洁(研究生代表)

    、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修订)》(校发〔2019〕142号) “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二)名额

    1.博士研究生

    学院推荐2名符合申请条件、表现突出的博士研究生参加学校统一评审。

    2.硕士研究生

    学院拟定名额2人,候补名额1人。

    四、评审细则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博士研究生一年级(含刚进入博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位于录取学院所在专业前30%(录取人数为 3 人及以下的,限 1 人申请;申请审核制学生、硕博连读研究生不要求此条件,不计入总成绩排名基数;调剂生源不可参评)。

    ②在入学前两年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仅限外文期刊)在学校规定的 A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至少 1 篇与所攻读博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不含短论、书评、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

    ③三报一刊(理论版)发表论文、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成果等。

    ④在硕士研究生期间,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及以上博士研究生

    申请参评上一学年无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记录,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

    ①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导师组成员(须已备案))在学校规定的 A 类及以上期刊发表至少 1 篇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不含短论、书评、用稿通知和发表在相应期刊的增刊或副刊的学术论文)。对于外文期刊学术论文(包括网络发表),博士研究生是通讯作者,或作者顺序按照姓氏首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 4 人的情况下,可以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每篇学术论文仅能认定一次。

    ②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导师组成员)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③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在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优先。

    ④三报一刊(理论版)发表论文、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成果等。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其他条件

    1.一年级硕士研究生

    符合下列条件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新生可以申请:

    1)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位于录取专业前30%(推免生不要求此条件)。

    2)在入学前两年内,在中央财经大学规定的A类或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作为第一作者在中央财经大学规定的B类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3)在本科生期间,未以相同成果获国家奖学金。

    2.二年级硕士研究生(含硕士阶段的硕博连读研究生)

    提出申报前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以研究生教学系统GPA 为准)名位于所在学院所学专业前50%,且满足下列第(1)至(9)项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

    1)作为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院老师)在学校规定的B类或以上期刊发表与所学学科、专业相关的高质量学术论文(不包括收到国内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2)有单独发表或合作发表在本专业相关的国际期刊上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不包括收到国际期刊发出的接受发表论文的用稿通知证明);

    3)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学生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不含编著、译著和教材);

    4)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国家级学会奖励;

    5)三报一刊(理论版)发表论文、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的调研报告及政策建议、被《教育部简报(高校智库专刊)》刊发的研究成果、被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项目成果等。

    6)公开发表高水平案例报告、行业调研报告或在国家级、校级案例大赛中获奖(仅适用于专业学位研究生);

    7)获我校研究生论文大赛一、二、三等奖;

    8)获校级及以上且与科研、学习相关的奖励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不包括团体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9)有论文被国内外重要高水平学术会议接收并宣讲,申请人须为论文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第一作者须为申请人导师或本校经济学类相关专业教师)。对于外文论文,研究生是通讯作者,或者作者顺序按照姓氏字母排序且作者人数不超过4人的情况下,可以视同为第一作者,但每篇学术论文仅能认定一次。

    此外,同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乃至全国产生较大影响者、获创新基金资助并结项者优先。

    本条所提及的科研成果和奖项必须为申请人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含)所取得。

    本条所提及的研究生(一年级学生除外)发表科研成果和奖项等署名必须为中央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级别按成果发表当年的《中央财经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进行认定。

    如科研成果有多名研究生共同参与并署名发表,该成果最多仅应由其中一名学生作者作为科研成果申报。如有二名或二名以上的学生作者在申报中使用了共同署名的同一科研成果,署名顺序最靠前的申报人为该成果的有效申报人。同一成果只能用于一个年度的申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

    (二)在校期间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申请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超出学制期限基本年限的;

    (五)未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缴纳学费或注册的;

    (六)申请参评学年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

    五、具体安排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间: 10月14日-15日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电话:61776223

    (二)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如实填写《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于10月18日上午10点前提交至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 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证明材料提供方式应参照《关于开展2021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中附件8的相关要求。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时间10月22日-10月28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校园门户,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述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回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室,办公电话:61776223。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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