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机构
学院202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构成如下:
主任委员:王立勇(院长)、马国焘(院党委书记)
委员:郑夙(主管研究生思政工作, 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瑞琴(副院长)、钟腾龙(研究生导师、系主任)、蒙双(研究生导师、系主任)、刘悦(研究生导师、系主任)、杨补园(任课教师)、金旻(研究生辅导员)、赵虎(研究生教务)、石烁(研究生)
二、参评对象和申请条件
(一)参评对象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为定向就业的仅限于非在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其他定向就业除外。
(二)申请条件
详见《中央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校发〔2021〕100号)“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可于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规章制度”栏“奖助工作”条目内下载查看。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
(一)奖励标准
详见校发〔2021〕100号文件“第二章”中的相关规定。
(二)名额
结合学校下发的总体名额,学院202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如下:

四、评选指标体系
学院根据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从学习成绩、科研成果、专业实践、其他项目(包括思想道德、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学生工作和文体活动)等方面综合考核,计算总成绩,并以总成绩排序和学校核定的名额确定奖学金人选及奖学金等级。各项考核的考核期均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0%,科研成果占35%,综合素质占5%。
国际贸易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5%,科研成果占20%,实践能力占10%,综合素质占5%。
国际商务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占65%,科研成果占10%,实践能力占20%,综合素质占5%。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详见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202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
五、具体安排
(一)《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公示
时间:10月9日-10月10日(2天)
方式:学院网站
对本细则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间反映至学院评审委员会。
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电话:61776223,电子邮件:0020070059@cufe.edu.cn(非工作日可发邮件)。
(二)申请流程
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认真阅读《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分细则》(附件1),如实填写《附件2: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2026年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量化统计表》(可以自行添加行,但禁止合并单元格或者变更表的格式,若是超出一页需要双面打印)并打印出来亲笔签名后与评审细则内要求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一起于10月12日下午17:00前以班级为单位交至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室金老师。以上各表电子版以“学号-姓名-专业-相应表名”命名后放在以“学号-姓名-专业-学业奖学金参评材料”的文件夹中,班级收齐后放在以“20XX级XX班学业奖学金申请材料”命名的文件夹,压缩打包发送至电子邮箱0020070059@cufe.edu.cn,邮件标题注明“20XX级XX班学业奖学金参评材料”。未在此时间前提交相关材料的同学视为主动放弃申请资格。
学生提交的评审材料应在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间取得。学生公开发表的期刊论文、著作、著作权、专利、鉴定、研究报告、艺术作品和参会情况均以“研究生科研管理系统”内审核通过的成果为准(A类及以上期刊论文成果以学校最终审核结果为准,其余成果以学院审核结果为准)。
(三)评审、审定及结果公示
1.学院评审及公示
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结果最晚公示时间:10月19日-10月23日(5个工作日)
公示方式:学院网站
2.学校审定及公示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审定结果公示方式:校园门户、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网站
(四)申诉流程
对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包含申诉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申诉学生的签名),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学生予以书面回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提请裁决申请书应包含提请裁决学生的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提请裁决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提请裁决学生的签名,并另附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交的申诉申请书复印件和评审委员会书面回复复印件),评审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提请裁决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提请裁决学生予以书面回复。
学院评审委员会办公地点:沙河校区学院楼13号楼403办公室。办公电话:61776223。邮箱:0020070059@cufe.edu.cn(非工作日可发邮件)。
学校领导小组联系方式以学校公示通知为准。
六、其他
(一)总分相同的排名方式 :(1)各项指标分数不同的情况下,科研成果成绩高者排序在前。(2)科研成果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习成绩高者排序在前。(3)学习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生工作成绩高者排序在前。
(二)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其他成果、荣誉及未尽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由评审委员会议定。
(三)本细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