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 发布日期:2021-10-21 】

中 央 财 经 大 学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加强学科建设,促进学术交流,吸收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我校从事科学研究,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中央财经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一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设立及机构设置

一、经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我校设立“应用经济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有重点科研任务且科研条件具备的,均可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二、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任主任,人事处、研究生部、科研处、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财务处、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委员。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流动站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设在人事处,成员由研究生部、科研处、学校办公室、国际合作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及博士后进站后所在院系的有关人员构成,具体负责我校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流动站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五人以上流动站学术委员会,负责博士后招收及在站期间博士后科研工作考核等事宜。

四、博士后所在院系应明确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并成立由负责人、联系导师等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博士后的进站资格初审和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门人员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条 博士后的申请资格

一、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和在职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必须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三、我校培养的博士,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三条 申请手续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本人简历、业务专长、科研情况、身体状况和家庭情况等,并提供能反映本人业务能力与水平的研究成果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相关院系博士后工作小组初步审核同意后,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内附:

1.《专家推荐信》(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提供);

2.《留学博士回国做博士后登记表》(出国留学博士申请者需提供);

3.《单位审批意见表》(由招收单位负责填写);

(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复印件(须加盖博士培养单位学位部门公章);

若申请人为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博士,其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单位人事部门应在《博士后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签署对其做博士后的意见;若为在职人员,其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应签署对其脱产从事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以上人员如出站后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其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还应同时在栏目内做出相关说明。

三、流动站学术委员会根据“确保质量,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必要时进行面试),择优招收。经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准批复后,由学校博管办发出录用通知书。

第四条 进站

一、申请人被录用后,凭身份证和录用通知书按期到我校博管办办理报到手续。对事先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超过1个月不报到者,流动站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二、博士后进站一个月内须与流动站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它有关事项。

三、博士后进站两个月内必须确定研究课题或研究项目,完成开题工作,并向流动站学术委员会作开题报告。博士后所在院系应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配备必要的助手,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五条 工作期限

一、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工作。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和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一个月。如在两年内未能完成科研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所在院系博士后工作小组和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时间,延长期一般不超过半年。

三、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或进修。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确需延长的,须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

四、博士后在站期间,如考核不合格;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无故矿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矿工一个月以上的;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则作自动退站处理。退站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待遇,由校博管办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日常经费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全国博管办拨发,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生活和科研补贴。计划外招收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本人按照相关规定自筹,并交我校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科研开支。

二、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单独立帐,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手续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三、学校从日常经费中提取3%作为管理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所必要的开支,由校博管办掌握使用。

四、博士后工作期满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给日常经费。经批准延长工作期限的博士后,其延长期内的各项开支由本人负责。

五、博士后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短期学术交流活动,确因科研工作需要,批准延长出国时间的,延长期内日常经费停发,国外费用自理。

六、博士后工作期满未使用完的日常经费,由学校博管办统一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

七、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若中途退站,其剩余日常经费由学校博管办负责退回全国博管办。

第七条 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一、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博士后的工资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属国家正式工作人员,计算工龄,并享受与学校正式职工同等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待遇。

二、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其住房可由学校安排或协助解决,房屋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博士后进站后,可在我校落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落暂住户口,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出具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子女入托、上学事宜,按当地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博士后科学基金

一、博士后进站后,可按规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由学校博管办统一于每年三月十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和九月十日至九月三十日组织申报。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分为一、二等。一等为人民币二万元,二等为人民币一万元。

三、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材料,聘用临时辅助助手,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

四、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由学校财务处单独立帐,代为管理和监督。

五、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征得学校同意,可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并由单位之间办理物品交接和经费转拨手续。

资助金获得者如中途退站,或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剩余资助金由学校博管办统一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

六、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鉴定与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考核与评定

一、博士后进站一年后,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的综合素质、研究工作进度、研究能力与水平等进行考核,并将中期考核成绩报校博管办。

二、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应向流动站提交研究工作总结、研究成果报告、发表论文情况等书面材料,并向流动站学术委员会汇报。流动站学术委员会应对博士后的研究成果、科研能力与水平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做出书面评价。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我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

第十条 出站

一、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经流动站学术委员会考核合格,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发给《博士后证书》。

二、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办理出站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博士后研究报告》(要求按照统一格式撰写与打印);

(二)《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内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三)《接收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收单位出具);

(四)结婚证(已婚者需提供);

(五)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有子女者需提供);

(六)《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由资助金获得者提交)。

若博士后是以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博士或在职人员身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站后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材料者,出站后如需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单位或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择业的书面证明。

三、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的,我校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国籍博士后

一、为促进国际间学术交流,具备条件的流动站可接收优秀的外国籍博士进站做博士后。

二、外国籍博士申请到我校作博士后,应与流动站商定好进站后科研项目、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事项,经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报全国博管办审批。

三、外国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来往旅费、探亲、医疗保健、意外事故保险等费用。有关外事方面事宜由我校国际合作处负责办理。

四、外国籍博士后必须遵守我国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其管理参照国内博士后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港、澳、台地区博士后

港、澳、台地区博士来我校作博士后,其管理办法参照外国籍博士后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一、人事处、研究生部和博士后进站后所在院系负责博士后进站前档案调阅。

二、人事处负责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包括进站时的报批材料、出站时的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本人落户及配偶、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个人档案的转送等工作。

博士后出站时,归入的个人档案材料包括:进站时的报批材料(申请表、审批意见、推荐信、学位证明材料);在站期间的考核评定材料;工作期满登记表、分配工作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批材料;职务工资档次晋升情况等。

三、研究生部负责博士后招收信息的发布和相关咨询工作,以及组织博士后申报科学基金资助金等工作。

四、学校办公室负责博士后流动站人员的档案保管工作。

五、博士后进站后所在院系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考核评估工作及博士后的日常管理。

六、科研处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协调,科研项目的申报、鉴定与管理等工作。

七、总务处负责博士后的住房安排或协助其解决住房问题,并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八、国际合作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外国籍博士后的有关外事工作,港、澳、台地区博士后的相关工作,以及在站博士后的有关涉外事务。

九、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日常经费与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管理工作。

十、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材料以及其它需要存档的材料按学校有关规定,归入学校综合档案室保管。

第十四条 有关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属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版权所有 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       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学院13号楼        邮编:102206 电话:61776210、61776220